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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协会动态 > 个人自带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
个人自带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
发布时间:2012-6-15 13:28:46  访问数:3248
 

     个人自带的港货食品能否出售?日前,就有人经营自带港货食品行为的监管问题,市工商局在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明确表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

    据介绍,《食品安全法》以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同时,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就此,广州市工商局认为,对于经营通过自带方式入境的、没有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应当责令其将进口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口食品。经营者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在食品上加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的标签,向消费者明示采取的补救措施后,可准予其销售。

     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进口食品,应向供货方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审核证书》等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对不能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可认定构成《食品安全法》所指向的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如经营者在收到通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对未按照要求建立进口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经营者,可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工商部门表示,如经营者不按要求下架,仍继续销售没有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可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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